索引号: | 0022779351/2020-00088 | 天下足球网分类: | 综合政务 | ||
发文日期: | 2020-04-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哈政发〔2020〕12号 |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天下足球网印发《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202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哈尔滨市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范格式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议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政府建议、提案办理的范围为: (一)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在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并由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办的书面建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归口管理,负责市政府与全国、省、市人大和政协的联系工作,协调落实有关会议及活动;负责建议、提案办理的协调督办、指导培训、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四级责任制,即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综合处室协调督促、业务处室(单位)具体承办;应当明确建议、提案办理综合处室,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办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七条 各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综合处室负责建议、提案的接收、交办、协调、督办、反馈等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督促相关处室(单位)做好办理工作,把控办理进程,保证办理质量。 第三章 交办及办理时限 第八条 需由市政府及其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交办。 (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向有关承办单位下达交办通知,承办单位办结后向市政府办公厅书面反馈答复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答复。 第九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根据工作需要分为以下四种方式: (一)独办:建议或提案内容单一、责任明确,由一个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条 对个别职责不清、争议较大、分歧突出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研究后,按照“指定谁,谁主办”原则,指定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包括独办、主办、分办、协办单位,下同)应当及时接收、确认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对完全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需增减分办、协办单位的,应当自接收建议提案起7个工作日内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经认定确实不应由本单位办理的,退回平台、重新分办;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推脱、滞留或自行转交其他单位办理。 第十二条 建议、提案办理的时限要求是,自交办之日起,会议期间建议或提案办理时限原则上为3个月,其中,对确因情况复杂、办理难度较大,确实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办理任务的,应当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厅出具书面说明,经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迟不得超过1个月;闭会期间建议或提案办理时限为1个月,原则上不得延期。 第十三条 对人大、政协重点督办并交由市政府重点办理的建议、提案(以下简称重点建议、提案),全部纳入市政府重点督办事项。 第十四条 对重点、难点建议提案,以及代表委员持续提出的建议、提案,应当提高办理层级,实行领导领衔办理制。 (一)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每年分别至少领衔办理1件建议和提案。 第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建议提案办理通知后,提出重点、难点建议提案领衔办理的市政府领导和承办单位建议,并呈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后转承办单位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对重点建议提案,经过认真调研形成、多年反复提出或多人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各界别、委员小组等提出的集体提案,承办单位应当确保落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当年解决的,应当制定落实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任务书和路线图。 第四章 办理与答复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当及时进行任务分解,将办理任务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并开展调研。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必须由本单位中层以上负责人与代表、提案者进行沟通对接,充分听取其意见,理解其具体意向,确定办理的方式、途径和方法,切实提高办理质量。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正式答复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代表、提案者意见,并进行面商。 (一)走访前,承办单位应当由本单位中层以上负责人,提前向代表、提案者通报拟办理情况,视情况进行面商,征询办理意见。 第二十条 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当采取规范形式,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答复件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签发。不得以承办单位所属部门(单位)的名义进行答复。答复应当观点明确、针对性强、实事求是、内容简洁,杜绝空话、套话。 第二十一条 答复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注明承办人、联系电话、办理结果分类等,其中办理结果分为以下三类: A类:所提建议提案已经解决、当年能够解决,或已转化为政府决策;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应当讲求质量,求真务实,提高效率,对办理结果为A类的,承办单位应当践诺守信、确保落实;对办理结果为B类的,承办单位要根据答复所列时限跟踪办理,至国家和省、市人大、政协换届时仍未解决的,应当向代表、提案者(集体提出人代表)书面说明情况或原因。 第二十三条 对答复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代表、提案者的要求邮寄(含电子邮件)或送达,一并递交反馈意见表。请代表、提案者填写反馈意见表,分别返给承办单位和市政府办公厅,其中返给市政府办公厅的反馈意见表不得由承办单位代转。 第二十四条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质量保障体系,做到规定期限内办复率100%,与代表、提案者沟通率100%。 第二十五条 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或办理态度反馈不满意,或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视察过程中对办理工作提出新的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主动向代表、提案者沟通解释,并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情况。需要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再次答复。 第五章 办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逐步推进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答复时,同步确定公开属性,包括“可以公开”或“不宜公开”两种情形。其中,确定为“可以公开”的,应当注明“全部公开”或“摘要公开”。 第二十八条 建议、提案办理答复意见的公开主体按照“谁主办,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原则确定。两家以上单位办理且有主办单位的,主办单位是答复意见公开主体;两家以上单位分别办理的,各分办单位是答复意见公开主体。 第二十九条 答复件拟公开但尚未公开前,承办单位获悉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暂缓公开。答复件公开后,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表示不满意的,应当与代表、提案者进一步沟通或再次办理后,适时公开最新办理进展。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可以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尤其要发挥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做好办理答复件的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采纳各方面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十二条 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提案,不得泄露代表、委员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 第六章 督办与问责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各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督办,对年初提出的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承办单位答复情况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审查。 (一)对按时限要求提交答复件的,予以确认办结。 第三十五条 对承办单位不认真履行承办义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予以问责。 (一)没有明确分管负责人,不落实具体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 对符合以上问责情形的,由市政府办公厅提出问责建议,报请市政府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七章 总结和考核 第三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办理答复的建议、提案要实行“回头看”,及时跟踪检查所办理答复建议、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市政协报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八条 每年年末,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同级人大代表工作机构、政协提案委员会,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考核小组,对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以市政府名义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 第三十九条 将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考核,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制定。 第四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建议、提案办理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天下足球网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哈政发〔2006〕3号)同时废止。 相关解读:《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办法》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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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政府办公厅) |